摘 要: | 一、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传达贯彻工作。煤质运销部门和生产、安全以及煤炭出口等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从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上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进行综合治理和整顿,并把《通知》各项有关要求落到实处。二、要密切联系本单位、本部门煤质和运销工作的实际,认真解决煤炭含矸高、水分大、杂质多和亏吨问题。按照《通知》精神和原煤炭部[86]煤加字第829号文《关于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制和严格煤质管理的若干规定》,逐项检查煤炭生产、销售“五不准”和装车、计量有关规定的贯彻情况,加强火药雷管领发、使用、退还登记制度和煤炭拣杂、拣雷管措施;严格计质计量工作,确保外运煤与出口煤的数量、质量符合合同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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