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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引用本文:吴霜.论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J].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5).
作者姓名:吴霜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2005年11月4日,最新亮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稿)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试图将公益诉讼制度写进立法这在我国尚属首次。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即私益诉讼),如果有些主体侵犯了公共利益,公然违反普通法律或宪法时,公民或是法定主体是否可以侵害公共利益为由提起公益诉讼,这关系到宪政社会的建设和法治的完善。因此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高公民及社会对法律的监督的参与程度,落实和完善法律监督制度有重要意义。公益诉讼虽然在国外已经得到实践,但在我国将其写进立法还是首次。本文就以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为背景,讨论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关 键 词:公益诉讼  检察权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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