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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的税务处理
引用本文:张晓红. 破产企业的税务处理[J]. 涉外税务, 2003, 0(7): 66-68
作者姓名:张晓红
作者单位:深圳地税局法规处,深圳,518033
摘    要:案情介绍 2000年3月16日,深圳某税务分局在报纸上发现深圳某公司的破产公告,公告宣布深圳某公司破产,要求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税务分局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发现1999年8月20日,该公司曾向税务局申报营业税10589.25元,但至今未缴纳。2000年4月1日,税务分局向清算组申报10589.25元的税款,并要求对深圳某公司的所有账务进行检查,以确认该公司是否存在偷税行为。


On Tax Treatments for Bankruptcy Enterpris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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