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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立法中用“国有财产”取代“国有资产”的必要性
引用本文:郑显华,周家才.论在立法中用“国有财产”取代“国有资产”的必要性[J].时代经贸,2010(8):264-264,F0003.
作者姓名:郑显华  周家才
作者单位:[1]宜宾学院法学系,四川宜宾644007 [2]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宜宾644000
摘    要:全民所有的财产在近年来被称呼为“国有资产”,这是不科学的。在立法上应当用国有财产来统称全民所有的财产,这是由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属性、法律概念的科学性、法律概念的统一性和法律体系统一性的要求,也是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法律制度的要求。

关 键 词:国有财产  国有资产  立法  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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