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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中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作者姓名:董帆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学系,河南,郑州,450000
摘    要:传统民法中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适用于侵权案件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联系日益密切,出现了精神利益财产化的趋势,人们愈来愈注重对个体价值和尊严的追求。合同作为社会关系的一个经常性载体,越来越多地涉及到精神利益,尽管我国民法理论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至今未形成共识,但司法实践中个案的突破有力推动了我国民法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认的进程。

关 键 词:违约  精神损害  局限性  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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