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5年和2006年,我国连续两次颁布了以稳定房价为重点的宏观调控文件。就在宏观调控文件颁布的当年,有的城市的同质房价(同质房价指同区位、同档次住房的房价,具有很强的可比性)竟以高于10%甚至高于20%的幅度上涨,很有点“对着干”的意思。去年11月,财政部公告了对39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情况(注:这仅是受检查的39个企业,不代表全国所有的房地产企业)。这些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为12.22%,而实际平均利润率高达26.79%(最高的超过50%),隐瞒利润超过一半。对于隐瞒利润,政府可以处罚,而对于平均高达26179%的高额利润,却没有可以进行干预的“办法”。人们不禁要问,对于房价和有些房地产企业的高额利润,政府只能“无(不)作为”吗?回答肯定是“否”!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的、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国家,在房价等重大的、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上,政府完全应该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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