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房产税问题 |
| |
引用本文: | 吴娟.供热企业房产税问题[J].财会学习,2014(8):36-37. |
| |
作者姓名: | 吴娟 |
| |
作者单位: | 辽宁省 |
| |
摘 要: | 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在线专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规定,2011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
关 键 词: | 供热企业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企业 企业增值税 优惠政策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