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保护:美国反倾销“分别税率”新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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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珏.双重保护:美国反倾销“分别税率”新政[J].国际贸易论坛,2006(2):5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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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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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9月20日,美国商务部就修改反倾销调查中“分别税率”核定标准发出了征求意见通知。该通知称,根据2004年6月1日各相关利益方的反馈意见,正在考虑作出以下三个改变:(1)“分别税率”的获得,将从A卷填写程序改为单独申请程序;(2)出口商获得的“分别税率”,只适用于调查期间向其供货的生产商;(3)除非能够提供相反的证据,否则经第三地销往美国的商品,一律假定为原出口商或生产商“知情”。这已经是美国在2004年就此问题第二次征求意见(第一次是在当年的5月3日),征求意见的范围包括涉案国家在内的所有相关利益方。此次征求意见已经于2004年10月15日截止。而“三个改变”一旦真正付诸实现,中国对美出口企业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出口障碍,尤其是就反倾销指控积极应诉的企业,将遭受十分致命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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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美国反倾销 分别税率 征求意见 新政 保护 相关利益 出口企业 反倾销调查 美国商务部 反倾销指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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