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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吗?
作者姓名:本刊编辑部
摘    要:<正>本期案例:李小华硕士毕业后到一家证券公司上班,双方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为3年,试用期从2008年7月持续到同年10月。李小华专业水平突出,各方面能力也很强,公司十分看重他。按照合同约定,李小华的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600元,同时公司每月发给他800元的住房和生活补助。李小华见公司这么优待他,工作起来十分努力。但是渐渐地他发现公司内部存在很多问题,李小华认为如果在这个公司继续待下去,不仅自己将来的事业不会有良好的开端,而且还很有可能妨碍自己的发展。上班两个月后,李小华决定跳槽。证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试用期工资  李小华  用人单位  合同无效  解除合同  劳动者权益  硕士毕业  劳动仲裁  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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