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以工补农的行为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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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国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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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农牧渔业部农经学院农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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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的乡办村办企业,拿出每年利润的一部分用于冲减农民的公共事业负担、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直接补贴给务农成员,依据是:一、乡办村办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全乡全村农民所有,其利润分配需要反映全乡全村农民的利益。二、从地区性合作经济成员的总体利益出发,要求保证他们自己对农产品的基本需要和完成对国家所承担的义务。为此,则需要给予低收入的务农成员以各种形式的经济补偿。至于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以工补农已经超出了企业目标的范围,则是属于行政干预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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