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举证责任倒置 |
| |
引用本文: | 林志明.浅谈举证责任倒置[J].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3). |
| |
作者姓名: | 林志明 |
| |
作者单位: | 江苏无锡梁溪律师事务所 214001 |
| |
摘 要: | 一、举证责任的争议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因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和不确定性,一直是法学界探讨的一个热门话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当代经理人(中旬刊)》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当代经理人(中旬刊)》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