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法律属性北大核心CSSC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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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丁丽瑛韩伟.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法律属性北大核心CSSCI[J].中国流通经济,2014(1):98-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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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丽瑛韩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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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厦门大学法学院36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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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是物流企业顺应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会同银行开发的金融物流服务项目,成为近年物流业争相开拓的一项创新业务。从法律属性来看,首先,在业务名称的规范使用上,要排除仓单或提单等权利出质方式;其次,在业务担保方式的约定及履行上,要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动产存放于监管人仓库模式属于动产质押的担保方式,动产不发生位移而存放于债务人仓库的模式应属动产抵押担保方式,而动产存放于第四方仓库模式则不产生物权担保权能,仅可通过合同来约定各方义务;再次,要注意区分监管与保管的区别,明确监管人的监管义务内容,避免承担过重责任,导致收益与风险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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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动产质押 监管 融资 金融物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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