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私募发行的认定——以美国法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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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正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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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电光是最好的警察”,对投资者的保护的重要举措就是信息的公开披露—通过信息的登记披露,使投资者自主进行投资决策而不受虚假信息的误导和欺诈。但私募证券的投资者并不是公众投资者,法律也禁止发行人进行公开推销或广告兜售,因而豁免发行人登记义务并不会对公众利益造成威胁。私募证券的买方是富有经验的投资者(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他们有能力评估投资的价值与风险,也有权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因而豁免登记程序给他们带来的潜在伤害也相当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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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私募 发行人 公众投资者 证券 披露 重要举措 机构投资者 自主 中心 能力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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