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对超标准业务招待费的计算与会计处理——与罗志松同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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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刊1999年第9期“中青年论坛”发表罗志松同志的《对超标准业务招待费会计处理的探讨》(以下简称《罗文》)一文后,陆续收到张金娣、彭智华、李淑霞、孙焕、刘庆忠、李智等同志的来信,表示对文中的观点及会计处理方法持有异议,有待商榷。现汇总来信意见如下。(一)《罗文》对业务招待费支出限额的计算不符合《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尽管《罗文》引用了制度第49条规定,并以表式列示其限额的标准,但在举例中却以全年销售净额按单一费率计算,而不是按分段的费率逐一计算后相加。如《罗文》假设某企业年销售净额为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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