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暂行办法(自治区审计厅 二○○○年八月八日) |
| |
摘 要: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暂行规定》(审计署令〔1999〕第1号),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组织,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承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开展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隐匿谎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