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部门该受罚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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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祖明.电信部门该受罚吗?[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1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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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祖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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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安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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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市电信部门从外地购回一批钢绞线用作架设通讯电缆的辅助材料。当地质检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该钢绞线为不合格品,于是将其定性为“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不合格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对电信部门进行处罚。笔者认为:这是执法人员对该法律条文理解的错误。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所指的“用于经营性服务的产品”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性服务过程中直接向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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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质量技术监督 产品质量法 案例分析 经营性服务 不合格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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