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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部门该受罚吗?
引用本文:张祖明.电信部门该受罚吗?[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12):9-9.
作者姓名:张祖明
作者单位:湖北省安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摘    要:某市电信部门从外地购回一批钢绞线用作架设通讯电缆的辅助材料。当地质检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该钢绞线为不合格品,于是将其定性为“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不合格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对电信部门进行处罚。笔者认为:这是执法人员对该法律条文理解的错误。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所指的“用于经营性服务的产品”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性服务过程中直接向服务对象

关 键 词:质量技术监督  产品质量法  案例分析  经营性服务  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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