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普遍审查原则与中国司法审查范围的相应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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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岩,朱淑娣.WTO普遍审查原则与中国司法审查范围的相应扩大[J].国际商务研究,2002(2):2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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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岩 朱淑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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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王岩(复旦大学);朱淑娣(复旦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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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WTO的宗旨是实现国际贸易的自由与公平,最终消除各国政府间的贸易壁垒。WTO规则主要是国际行政法规范,“一揽承诺”要求成员方多个层级的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行为均应符合WTO规则,这些行政行为均有可能接受司法审查。WTO确立的普遍司法审查原则,将对入世后的中国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产生重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将部分终局裁决纳入诉讼,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等几个方面。为了履行承诺,将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纳入WTO法律体系轨道,亟需修改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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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WTO 司法审查的范围 影响 |
文章编号: | 1006-1894(2002)02-0027-06 |
The General Review Principle of WTO and Expansive Scope of Judicial Review of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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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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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W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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