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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骤起该谁举证
作者姓名:蒋正罡
作者单位: 
摘    要:2001年4月,被告封某某在工地施工时使用了原告贺某某的吊车,后又因工地人手不够,封某某又让贺某某其招用工人数人。工程完毕后,封某某对贺某某写下两份欠款条,贺某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在庭审中,贺某某主张该工程系封某某承包,并由其写下欠款条,故封某某应承担该款的给付责任。而封某某则主张,该工程系由他人承包。虽两分欠款条是事实,但其行为系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谁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将直接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诉讼证据  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  劳动者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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