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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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确认合伙企业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的一个重要法规。为了保证(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登记管辖《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其中“市”是指县级市。此外,大中城市中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的登记管辖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执法权限问题的答复》(国办函[1995]5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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