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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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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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市,54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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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超越<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以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必须以各种金融行政法律规范为依据.具体说来,这些依据包括:一、法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实名制管理规定>、<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规章,如<支付结算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行政处罚应严格依法从事,任何超越<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依据的行政处罚均属无效.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金融监管的依据,但不能作为金融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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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银行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法律文书 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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