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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对策初探
引用本文:施海萍.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对策初探[J].国有资产管理,2011(6):58-59.
作者姓名:施海萍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国资委
摘    要: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1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国有出资人有权向出资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投资收益,标志着国有企业经营收益全部留存企业的时代已经结束,出资企业按规定向出资人缴纳国有资本收益已实现法制化.

关 键 词:国有资本收益  国家出资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资人权利  2009年  国有出资人  资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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