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对策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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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施海萍.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对策初探[J].国有资产管理,2011(6):5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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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施海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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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通市国资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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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1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国有出资人有权向出资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投资收益,标志着国有企业经营收益全部留存企业的时代已经结束,出资企业按规定向出资人缴纳国有资本收益已实现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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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有资本收益 国家出资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资人权利 2009年 国有出资人 资产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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