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机构民事赔偿责任类型化的依据、原则与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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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乔娟.论公证机构民事赔偿责任类型化的依据、原则与程序[J].全国商情,2012(9):8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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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乔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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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市荔湾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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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证法》第四十三条对公证机构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结合《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公证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可分为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三类。在存在其他责任人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公证机构与其他责任人的有无恶意串通等情形,具体确定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类型,以及相应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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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机构 民事赔偿责任 类型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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