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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的社会危害及其根治对策
作者姓名:张瑶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
摘    要:正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公民人权、有悖法治文明、破坏程序正义、影响司法公正,而且损害司法机关形象、亵渎国家法律尊严,社会危害极大。必须综合施策、对症下药,坚决予以根治。一、刑讯逼供的社会危害(一)侵犯公民人权,有悖于现代法治文明。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刑讯逼供是在证据不足或者没有的情况下,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于己不利的供述,这显然是对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保障原则

关 键 词:法治文明  司法机关  保障原则  犯罪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  刑事诉讼法  非法证据排除  律师在场权  审查起诉阶段  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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