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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作者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摘    要:<正>财税2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关 键 词:贷款损失准备金  企业所得税  金融企业  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  通知  金融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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