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新租赁准则已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在很多方面对旧租赁准则进行了修订与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通过查阅相关准则的规定、研读专家学者的观点、调研以租赁为主业的企业的实务工作状况,认为租赁开始日估计的资产余值不应被定性为公允价值,未担保余值不应确认为资产,“资产余值=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的表述不严谨。为了更好地厘清租赁资产余值、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的基本概念并解决其在实务中造成的困扰,建议以“租赁资产期望余值”代替原有的“资产余值”,以“租赁资产可实现价值”代替原有的“担保余值”,以“租赁资产未实现价值”代替原有的“未担保余值”,取消对“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的核算,在计算租赁投资净额和租赁内含利率时不考虑未担保余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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