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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股东利益决议裁判中“善意为公司利益”标准的适用
引用本文:吴英霞.损害股东利益决议裁判中“善意为公司利益”标准的适用[J].财会月刊,2022(13):145-151.
作者姓名:吴英霞
作者单位: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民法总则》与公司决议制度适用对接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CFX045);
摘    要:通过对我国各中级人民法院近5年损害股东利益决议无效案件的分析发现,裁判中决议无效的认定缺失了对公司利益的考量。决议作为公司自治的工具,其效力认定中应凸显公司“主权”,以保护股东利益否定决议效力实则侵害了公司利益与公司稳定性。《公司法(修订草案)》未对决议无效规则作出修正,在延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无效”这一违法性标准下,损害股东利益决议的认定应当引入“善意为公司利益”标准。以决议所依据事实的真实性与决议目的的正当性作为认定善意的标准,裁判中除了区分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还应将公司人格利益、管理秩序利益、期待利益、发展利益等非财产利益纳入公司利益考量范畴。同时为了防止“善意为公司利益”标准的滥用,还应以适当性与必要性原则加以约束。

关 键 词:《公司法(修订草案)》  决议无效  裁判规则  股东利益  善意为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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