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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侦查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作者姓名:刘哲
作者单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 漯河 462000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由此可见,新刑诉法实施后,非法证据排除将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侦查监督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的职能部门之一,如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怎样解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问题,对在侦查监督工作中正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关 键 词: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侦查监督工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刑事诉讼法  审查起诉  侦查监督部门  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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