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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型环境犯罪追诉时效制度新思考
作者姓名:
高飞
作者单位:
浙江农林大学 浙江 杭州 310000
摘 要:
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特殊情况,即污染型环境犯罪不是继续犯和连续犯而是即成犯,但犯罪行为实施后危害结果经过许多年才出现,此时应从何时计算时效就成为难题.有学者提出修改时效计算方法、 延长污染型环境犯罪时效期限、 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等途径,不失为良策,但从解释论角度更能轻松解决这一问题.
关 键 词:
污染型环境犯罪
追诉时效
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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