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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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司坤华.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分析[J].福建质量管理,201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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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司坤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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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南师范大学 广东 广州 5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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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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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益诉讼的实质含义是原告代表社会集体利益而非个人利益而起诉,《民事诉讼法》 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但是对于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及有关组织的条件却没有明确的限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监督机关,应当赋予其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当其提起公益诉讼时,应当作为第二顺位的起诉主体,在无法定的管理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诉讼时才能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或者以支持起诉的方式进行;同时应当明确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限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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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有关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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