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担保引发200万元赔偿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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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侯和平.盲目担保引发200万元赔偿案[J].企业家天地,19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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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侯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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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市石油公司 副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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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3年元月4日,中国农业银行韶山市支行与湘潭石油公司经营部签订了一份100万元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此款由韶山农行借贷给珠海拱北繁盛公司经理张安锦,共同开发房地产业务,月利息高达9.6%,按季付息。湘潭石油公司经营部负责半年时间的担保。这个担保合同签订后,作为担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黄运华对这件事极为草率,不但没有考虑所担保的钱是要负连带责任,而且担保时间过了也没有考虑及时办理撤销手续,直到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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