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1年,我们对市属乡级财政所进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工作检查中,发现某乡财政所一笔20000元的协税宣传费作了两次列支。1998年6月市地方税务局与该乡政府领导达成一项协议,由乡政府财政所支付地税局协税宣传费20000元,随即市地税局开具了一张20000元的收款收据给财政所,当时因财政所无款支付而欠下这笔债务。到1998年11月份因人事关系变动,该所所长为了在调离前了结他所经办的工作,就通知地税局前往领款。领款当时对此款收据有些争议,税务部门的经领人说,原已提交了收款收据,而财政所有关人员说没有这张收据。为了此款项的收付,只好又由地税局以原开收据存根再复印一张给财政所作付款依据。然而,据查该款作了两次列支处理,一次是在1998年7月31日以市地方税务局的收据(正件)在行政财务会计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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