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需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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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白鹤祥.亟需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J].中国金融家,2006(4):7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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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白鹤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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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行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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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可以预售,且国务院有权决定允许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商品房再行转让。相信该法律制度规定的初衷,主要是解决部分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不足的问题,推动房地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十年来的实践和目前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现状,应对上述条款进行修改,建议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取消房地产预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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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修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业发展 预售制度 商品房 法律制度 资金不足 企业开发 预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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