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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在先使用”行为的司法认定
作者姓名:
吴园妹
作者单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摘 要: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禁止因具有特定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人抢注他人商标,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该条款所保护的未注册商标仅能对抗特定关系人。因此,对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在先使用”不应有较高要求。只要能够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作用,只要使用的效果范围能够及于中国境内,且商标申请人明知与其存在特定关系的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商标的,即应认定符合“在先使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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