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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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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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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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强人工智能已经具备了高度的自主能力,甚至可以在没有人类干涉的情况下进行自主学习和更新系统。这让许多科研人员看到了赋予人工智能高度类人化“意识”的机会,以此替代人类在某些产业中的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尽管人工智能产品的智能性很高,但它无法获得法律上的人格。一方面人工智能缺乏理性与自由意志,而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所具有的法律主体资格定能对社会关系稳定产生影响,赋予人工智能主体地位并不具有现实意义。所以应该将人工智能放于法律关系的客体位置。这不仅有利于人类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也可以更好地解决科技进步所带来的损害赔偿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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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工智能 主体资格 智能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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