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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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夏秀渊.论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6):3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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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夏秀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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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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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考试制度在当前的法制环境下所起的作用有限。在促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和中国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方面目前难有建树。相当多通过司法考试的人难以从事法律职业,法律职业者内部也难以形成共同体。要使司法考试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尚须进行人事,财政等多方面的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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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考试 法律职业 法律职业共同体 |
文章编号: | 1008-2972(2005)06-0035-02 |
收稿时间: | 05 15 2005 12:00AM |
修稿时间: | 2005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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