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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摘    要:<正>为确保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顺利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特此公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

关 键 词:融资租赁合同  退税管理  出租方  国家税务总局  货物出口  出口退税政策  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  东疆  海洋工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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