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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8月13日,吉林省人社厅办公室下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抗洪救灾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2010年下半年,对灾区受灾单位实行失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措施,减免期限视灾情和生产经营情况而定,可申请减免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限最长为一年;失业保险费减免期内视同缴费;缓缴失业保险费期内免收滞纳金;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做好资金的统计、测算和发放工作。
关 键 词:
失业保险费
生产经营情况
2010年
抗洪救灾
保险支持
《通知》
基金安全
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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