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电子邮件能否视作书面劳动合同
引用本文:朱剑宇.电子邮件能否视作书面劳动合同[J].中国社会保障,2010(8):57-57.
作者姓名:朱剑宇
作者单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例 王某于2008年10月2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2008年10月30日该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王某发送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作了详细规定。当日王某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该公司,表示同意《劳动合同》的条款。2009年8月1日,王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关 键 词:书面劳动合同  电子邮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合同》  2008年  2009年  权利义务  公司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