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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电子邮件能否视作书面劳动合同
作者姓名:
朱剑宇
作者单位: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摘 要:
案例 王某于2008年10月2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2008年10月30日该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王某发送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作了详细规定。当日王某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该公司,表示同意《劳动合同》的条款。2009年8月1日,王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关 键 词:
书面劳动合同
电子邮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合同》
2008年
2009年
权利义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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