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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共舞”
引用本文:向春华,官瑾,肖成效.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共舞”[J].中国社会保障,2010(11):60-61.
作者姓名:向春华  官瑾  肖成效
摘    要:劳动仲裁与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主渠道,但缺点也很明显时间长、程序复杂,劳动者可能赢了官司,却“赔”了钱。调解,尤其是行政调解.可以更迅速地化解劳动争议,有利于劳资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有望成为解决劳动争议的新生力量。

关 键 词:司法调解  行政调解  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  劳资关系  主渠道  劳动者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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