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主持人
方某原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1987年12月-2008年10月),2008年10月29日进入我公司工作,与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国企是我公司的股东之一,我公司开工时该国企即停产,我公司接收该国企绝大部分员工,方某即因此而成为我公司员工的。但方某在成为我公司员工的同时,并未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故方某同时与这两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方某今年9月份因病去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得到相应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目前,两家用人单位因此事发生争议,请问,上述费用应由其中一方全部承担,还是按工龄比例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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