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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财政成本及收益量化研究——基于2013年河北省行业经验数据的分析
作者姓名:王晓洁  杨鹏展
摘    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围绕着第76条规定的交强险的赔付原则以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理论和实务中进行了广泛地讨论。但是从目前的审判实务以及主流观点来看,现行中国的交强险的赔付原则无论从侵权行为法还是从保险法的角度来看都有其缺陷和问题。现行解释在给理论和实务带来混乱的同时,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负担。在借鉴其他国家现行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体系与模式的基础之上,有必要对中国现行的交强险赔付原则作出调整。从而实现“有效救济受害者”与“避免使加害人承担过重负担”两者之间的平衡。

关 键 词:强制责任保险;无过错责任;受害者救济;新西兰事故补偿法;美国无过错机动车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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