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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我国公司类型的差序规制及实现路径研究
作者姓名:徐嘉豪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    要:现行公司法在组织机构设置上未能发挥对公司类型进行区分的作用,无法适应不同类型公司对权力分配、经营效率的要求。两权分离程度的差异使得公司面临不同治理矛盾并呈现出多元属性特征,公司由契约向组织的演变过程也内含着从封闭性向公开性的属性转化。公司法应当立足多元理论基础,为普遍存在的各类公司形态提供丰富的制度供给。具体设计上,应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封闭公司,赋予其组织机构设置的充分自治权。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开公司,明确所有者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的划分标准以降低代理成本。以上市公司为治理结构最完备的公司类型,允许其选择单层制董事会或传统三会结构治理模式,根据两权分离程度由高至低,从公司管理方式、监督机构设置上分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封闭型股份公司,并确立针对性的治理要求。

关 键 词:公司类型  两权分离  组织机构设置  差序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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