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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中直金融单位银行储蓄代办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通知
摘    要:根据《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12号)、黑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的通知》(黑劳发1999]2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了解决中直金融单位银行储蓄代办员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决定这部分人员从2003年1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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