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承揽合同定作人之任意解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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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柳青.浅议承揽合同定作人之任意解除权[J].理论观察,2010(4):8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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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柳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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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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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基于自由和效率的价值追求,赋予了承揽合同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但《合同法》对于该权利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特别是关于任意解除权可否预先放弃、承揽合同依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被解除之后,定作人对于承揽人的赔偿范围问题,在实践中常常引发激烈的纷争。为了防止任意解除权被侵害或滥用,有必要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平衡并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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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任意解除权 预先排除 赔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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