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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不当得利债务返还的标的与范围
引用本文:杜广.浅议不当得利债务返还的标的与范围[J].魅力中国,2008(22).
作者姓名:杜广
作者单位: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财政所
摘    要: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发生不当得利时,因为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另一方因此受有损害,法律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规定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其所得利益,在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务称为不当得利债务,在不当得利债务中,债务人是造成债权人损失而直接受有利益的人。当受损人死亡时,其继承人有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其请求权;当受益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为返还义务人。不当得利原则上不发生多数人之债。当因共有物的附和而发生不当得利时,共有物的共有所有人为共同受益人,产生多数人债务,各共有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应依照其享有的共有物的部分加以分担,各共有人不承担不当得利返还的连带责任。笔者从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范围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以期促进我国处置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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