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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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勇.试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J].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3):4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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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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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河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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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一种特殊赔偿制度,它具有补偿、制裁、遏制功能。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确立这一制度。近年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有扩大适用范围的趋势。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有自己的特点,但存在适用范围狭窄、赔偿数额单一、缺乏灵活性等问题。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数额不规定具体的倍数或数额、由法官自由裁量确定等方法,可以健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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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惩罚性赔偿制度 适用范围 赔偿数额 |
文章编号: | 1671-4989(2004)03-0046-04 |
修稿时间: | 2004年5月31日 |
On the Improving the System of Punitive Damages in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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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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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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