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问题的答复
摘    要: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的请示》(辽工商2002]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对此不服的,既可以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问题的答复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