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登记土地,不宜视为非法占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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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发荣.使用未登记土地,不宜视为非法占地[J].中国土地,2006(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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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发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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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省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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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12月28日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69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按照非法占地的处理办法论处;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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