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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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洁涛.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性质[J].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3):4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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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洁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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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成教部,河南,平顶山,46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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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法定代理仅存在于彼此之间具有监护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有些学者把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定性为意定代理,但夫妻之间不可能并且也没有必要存在日常家事代理权被撤回的情形。承认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法定代理的性质是合理的,这需要在分析这种代理的本质特征并结合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区别的基础上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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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 性质 法定代理 意定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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